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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电动自行车许卖不许骑媒体政策透着懒

时间:2018-03-29 10:09:58

近日,《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与前一版本对比,这次作出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岛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在保持“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规定不变的前提下,对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作了例外规定。据悉,调整是在前期立法听证会和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作出的(5月17日《海西晨报》)。

上次的规定对电动车有两大约束:其一,不允许销售;其二,不允许骑行。这样的规定确实让市民高兴不起江苏癫痫病三甲医院来,但从政策上来看,至少还“步调一致”。不允许销售,是为了不允许骑行;既然不允许骑行,当然不允许销售。可是,再次修改的草案,就让人有点懵了:依然是不允许骑行,但是却可以销售了。癫痫病人的日常护理这样的政策咋看咋觉得不对劲。当然,厦门允许销售也是有严格规定的,那就是商家在销售的时候,必须要做到充分告知,必须告诉消费者“在厦门岛内已经不允许骑行电动车”。

可是,既然允许销售了,既然允许购买了,为何却不允许骑行?换句话说,不允许骑行了,那么允许销售还有什么意义?不让骑行电动车了,市民购买了银川癫痫病三甲医院电动车难道只是为了放在家里看着玩吗?表面上是,草案接受了民意,进行了修改,而实际上并没有打消公众此前的疑虑。商家愿意卖就卖,市民愿意买也可以买,但是买了后不可以上路骑行,这样的规定像是个笑话。

当然,不允许骑行并非绝对。对于特殊行业是开放的,草案规定“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例外”。这样看来,允许销售也似乎可以说得通,可以将电动自行车卖给邮政企业和快递公司。问题是,厦门有多少邮政、快递行业,这么多的电动车销售商家的存在,能依靠几家邮政和快递行业养活吗?而且,这些行业都会是“批量购买”,他们会在厦门岛内的商家处购买吗?

依我看,“允许商家销售电动车”却“不允许市民骑行电动车”,或是在舆论逼迫之下想出的“迂回手段”,用“不允许市民骑行电动车”的规定倒逼商家自己放弃销售。

很让人担心的是禁止骑行电动车政策的示范效应。自从有了*一个不允许骑行电动车的城市之后,各地就都在纷纷效仿。目前全国范围内禁止骑行电动车的城市已经有10多个了,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电动车不是道路安全危险的祸端,违规行驶和安全标准不一才是威胁道路安全的问题所在。任何车辆都有发生危险的可能,公务车、公交车、大巴车概不例外,如果都一律禁行,那老百姓的路权从何谈起?对于这样的懒政产物,有必要提醒:电动车需要的是整治,而不是赶尽杀绝。(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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